经法院审理查明,2008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,被告人方志标在其工作的某珠宝公司倒模车间内,利用工作便利,将主管交给其清洗的357.56克18K金及1335.43克14K金黄金首饰,藏在装石膏粉的纸板桶内假装运送而盗走。其后,方志标将上述黄金首饰销赃得款人民币16.6万余元,所得赃款已挥霍完毕。2010年7月,方在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交警大队大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。
据方供述,当时,接到待清洗的半成品黄金首饰后,他在清洗时见没有其他同事,就起了贼心。其后假借运石膏粉将金器带出厂后,又辗转到广州花都等地金器店,先后分三家店将金器倒卖一空。得款后,即到处游玩,很快就把钱花完了。
番禺法院审理后认为,方志标作为员工,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,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,方志标不服提出上诉,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